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八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该征求意见显示,只需准备这两个材料就可以办理登记了 发表意见:https://www.mca.gov.cn/aofront/publishopinion.jsp?themeId=1822921945000292353 目前已有大量反馈意见,服务器超负荷运行,打开缓慢 各位MJJ踊跃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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